事故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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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险作业,1死1伤! 发布时间:2024-05-21    浏览量:39次

矿山井下安全生产

是每一位从业者必须牢记的知识

处处依法依规安全作业

才能尽可能排除安全隐患

最大程度避免事故发生


事故概况

2021年11月30日,某铁矿井下发生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调查发现:事发区域局部围岩蚀变,有一组断层和多组节理裂隙在冒落区根部交汇,造成围岩稳固性下降,该铁矿未采取加固措施,未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事故当天,受带水凿岩作业和凿岩震动的影响,导致失稳冒顶事故


处理结果

应急管理部门认为,该铁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处罚款50万元;依据该法第九十五条,对该铁矿总经理朱某某处罚款21.75万元;依据该法第九十六条,对安全经理肖某某处罚款3.375万元。


专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一般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铁矿在作业面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采用短掘短支方式对顶板进行支护,没有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就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本案中,某铁矿总经理朱某某未认真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顶板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铁矿安全经理肖某某未认真履行职责,未重视上个班次提示的施工现场存在顶板安全隐患,未到作业面核实顶板状况,没有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就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