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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频炉下有积水,重大事故隐患! 发布时间:2025-04-21    浏览量:14次

  案情简介

  某农业装备公司从事黑色金属铸造活动,属于冶金企业,存在高温熔融金属爆炸、喷溅、泄漏等安全风险,公司员工总数达2124人,其中铸造车间员工475人。2024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4日,某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铸造车间的中频炉下方有积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使用铸造车间的中频炉。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专家评析

  根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条,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某农业装备公司从事黑色金属铸造活动,属于冶金企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该公司铸造车间的中频炉下方有积水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而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