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经2023年6月29日安庆市安全生产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安庆市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ANQING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
第二条 本协会是面向全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领域,由相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的安全生产专家、学者为主,自愿组成的全市性、服务性的、非营利的专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和组织社会力量,努力提高企业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为建立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安全生产发展战略,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有关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安全生产工作者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我市应急管理水平提升和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庆市应急管理局,登记机关是安庆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西一巷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订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国内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的交流和合作,推进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传播和应用,促进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进步;
(三)开展相关论坛、沙龙、大讲堂、群众性宣传等宣传教育活动,传播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相关的资质认定、资格认可审查工作;
(五)组建专家团队,组织专家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相关业务培训和风险管控、隐患排查等相关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和辅导服务。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六)开展行业自律相关工作,建立自治组织、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协助政府推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诚信和文明和谐;
(七)为会员搭建互动交流平台、提供各类信息服务,开展 “双招双引”活动,促进行业信息互通交流,搭建政府招商引智平台,提高行业领域关注度和活力。接受会员的意见和诉求,通过合理合法渠道维护会员的权益;
(八)承办政府部门、其它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承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相关政府购买服务;
(十)与其他民事主体联合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关心和支持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事业,在应急及安全生产管理、科研、服务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书。
(四)闭会期间,有关单位提出入会申请后,由本协会秘书处按会员条件审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各种信息资料;
(七)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请求本协会协调和保护;
(八)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学术、培训活动的权利;
(九)有权要求本协会组织专家对企业存在的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问题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支持本协会工作,宣传本协会作用,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为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相关信息及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庆市安全生产协会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本协会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从本协会会员中产生,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协会分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问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又确因工作需要留任的,须经理事会2/3理事推荐通过,报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确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理事推荐通过,报相关部门同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可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并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副会长、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单位中产生;
(二)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心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和市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民政局或相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应急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6月29日经安庆市安全生产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