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庆市安全生产协会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本协会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协会分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问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 本协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